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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杀虫草亦可毒人 农药作业不可任性
文章字数:1497

    当下时节,正是农药喷洒高峰期,而由于农户不规范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近年来也是屡屡发生。施用农药是杀虫除草、保证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手段,但农药本身又含有危害成分,对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国家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农药作了严格、细致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轻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洒药禁牧 护林员过失投毒
    案件:甘肃白银的刘某退休后负责看护某农场,并在该农场种植了国槐树苗。为了防止树苗被啃食,2014年10月份,刘某购买了一箱农药,将玉米粒用农药浸泡过后埋在树坑下面,同时,在地面撒上毒玉米粒,并在农场四周立有“地里有农药、禁止放牧”的警示牌。
    2015年2月15日和26日,郭某、金某在林场附近放羊,羊跑进了林场吃了玉米粒,分别被毒死了33只和20只。经鉴定,被毒死53只羊价值总计4.5万元。
    随后公安人员从郭某、金某被毒死羊只的肚内提取玉米粒,同时,从刘某处提取农药一瓶和用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一瓶。经鉴定,从死亡羊只的胃内提取的玉米粒、从刘某林地提取的玉米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从刘某家中提取的玉米粒中检出甲拌磷、呋喃丹、毒死蜱成分。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刘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金某、郭某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在放牧过程中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羊只误入林场而中毒死亡,其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对刘某从轻处罚,减少其30%的赔偿责任。刘某虽在林场周围立有警示牌,但其并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危害后果能够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属过失。
    结果:近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农药浇地 众菜农屡触红线
    案件:山东青州菜农庞某种植了1.8亩山药和2.5亩胡萝卜。2014年7月初,为了防止地蛆啃食,他偷偷购买了一箱高毒农药甲拌磷藏在家中。当月底在农田灌溉时,庞某将甲拌磷导入喷雾器中,再加水稀释,然后打开喷雾器阀门,让甲拌磷顺水渗入地里。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庞某的上述行为引起了农业执法部门的注意。后来,庞某在使用甲拌磷喷洒时,被农业执法部门查处,随后被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警方在庞某农田的泥土样本中检测出甲拌磷成分。2015年初,庞某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说法:青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庞某在使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甲拌磷是高毒农药,短期内接触(口服、吸入、皮肤、黏膜)即可能引起急性中毒,但这种农药价格便宜且“杀虫”效果非常好。庞某购买的甲拌磷每瓶900毫升12元,一箱甲拌磷总共12瓶,他将家中所有菜地浇完,也才用了10瓶。
    庭审中,庞某曾说,使用其他低毒农药,需要多次喷洒才能起到作用,但甲拌磷使用一次就可以了,既省事又便宜,这是促使他偷偷使用高毒农药的主要原因。法官表示,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强化巡查监管,健全日常检测制度,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广大种植户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使用农药,不能滥用或超限量使用农药,尤其对于剧毒、高毒等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结果: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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