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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 涉事化肥厂停产整顿
文章字数:771
    本报延安讯(记者 张小雄)6月8日,本报以《上千棵苹果树枯死谁之过》为题,对陕西宜川县部分果农苹果树枯死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报道刊发后,宜川县委、政府立即会同宜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三家单位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所涉及的果农户数和涉事企业宜川县鸿鹏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
    6月30日,果农兰小学打电话告诉记者,稿件见报后,调查组来了他家对化肥进行了取样。随后他和另外两个农户又将化肥样品送到山西省化肥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了化验。共检9项,其中5项合格,4项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宜川县鸿鹏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化肥属于不合格产品。尽管现在农业局执法大队所送检的化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他们热切盼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解决此事,还他们以公道。
    宜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杜副局长告诉记者,稿件见报后,县上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所涉及的果农户数进行全面的调查。宜川县农业执法大队对果农兰小学所使用的化肥进行了取样调查。宜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所涉事的化肥厂进行了取样化验。并对宜川县鸿鹏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停产整顿书,等待化肥的化验报告出来后,将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如果化肥属于不合格产品,对果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调查部门就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化肥厂进行调查处理。延伸阅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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