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某地村民刘成双外出归来,发现家门虚掩,房中一片狼藉,显然是被小偷“光顾”过了。报警之后,经过警方与老刘共同清点,被盗财产价值3.5万多元。面对邻居们关切的询问,老刘却悠悠然地从身上掏出一张保险单,说他已对家庭财产投保了盗窃险,请邻居们不必担心。于是,大伙都为老刘感到庆幸。
事发一星期后,老刘见警方未能迅速破案,便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然而,出乎老刘的意料,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在保险法理论中,这称为出险通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积极履行这一义务,致通知延迟,保险人免予承担责任。在《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中,对老刘所遇情况的出险通知义务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参加保险的人们总以为把保险费如数一交就万事大吉了,而往往忽略了作为投保方应承担的“危险增加通知”“出险通知”“防灾减损”等义务,结果往往像老刘一样不能获赔。在此,笔者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请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查清事实真相,核准损害的原因、程度和数额,以便尽快理赔实现你的权利。(杜成一赵桂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