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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换小”心生悔意 法院判决互换有效
文章字数:995
    6年前,为了方便耕种,李某用自己比邻居赵某大一倍的一块土地换得赵某家的一小块良田。如今,李某觉得自己吃亏了,欲再讨回这块地,遭到赵某拒绝。于是,这对和睦相处几十年的老邻居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土地互换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
    现年66岁的李某和64岁的赵某同为正阳县真阳镇某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1982年,村里进行第一次分田到户。通过现场抓阄,李某摸到的是一块离家较远的一块2.6亩的三等地,赵某摸到的是位于李某家旁边的一块面积为1.3亩的一等良田。为了方便耕种和管理,2010年8月,李某提出以自己家的这块三等地调换赵某家的一等地。赵某考虑到自己家里人口多,土地大一倍能多收点儿粮食,便同意了。此后,双方一直在调换后的承包地上各自耕种。2012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登记时,村委会未对两家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两块土地仍一直登记在原承包人各自的名下。
    2015年12月,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将村里部分土地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对其出租,现由赵某耕种的这块三等地恰在租赁地块内。不久前,村委会根据面积一次性向赵某发放了一年的租金7.8万元。眼看着赵某不用种地就轻轻松松拿到这么多钱,李某觉得当年自家的那块地换亏了,想到自己跟赵某并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那块地还在自己名下,李某便提出换回那块地,但遭到赵某拒绝。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
    说法:
    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农村,出于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农户之间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由于相关部门对不同地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导致村民之间因之前的土地流转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
    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讼争土地虽然一直登记在原告李某的名下,但6年前李某就与赵某进行了土地的互换交付,经过自愿协商互换承包地是农民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是法律允许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因此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从互换之日起发生相应的转移,互换行为并不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向发包方备案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双方互换土地耕种的客观事实已持续多年,现在原告反悔不仅缺乏诚信,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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