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的严某反映,最近一家网站出现了一些针对他的不真实言论。他联系过该网站很多次,要求网站删除这些言论,但是网站一直没有删除。现在周围的人都对他产生了误会,他很苦恼,问该怎样维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严某作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该网站删除或者屏蔽不实言论。该网站拒绝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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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