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某村的王某甲和王某乙本是一村的村民,两人却为了一棵古树引发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的导火索是一棵楸树。这棵楸树本是王某乙的父亲生前购买的,王某乙的母亲也告诉其本人这树是咱家的。王某乙于2015年6月以2500元的价格将此楸树卖给了他人。本来自己卖自己家的东西无可厚非,但是王某甲却不同意了。
王某甲出具证据,称这楸树是当时王某乙的父亲在村委处理集体树木的时候抓号购得的,并以30元的价格将楸树卖给了王某甲。但是现在这棵楸树被王某乙砍伐并已转卖,王某乙应将卖树所得交给王某甲。
结果近日,陕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甲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购得这棵楸树,被告父母及被告不再享有该树木的所有权。被告在其父亲亡故后未将财产权落实清楚将权属原告的楸树出售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乙返还原告王某甲2500元。(马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