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虽然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期间的伤害,但由于某一个关键点有区别,就有可能对相似的情形作出完全不同的工伤认定结果。在这里我们选择了三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情形进行勘误,帮助大家进一步搞清楚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疑问一: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被打伤,就一定是工伤吗? 案例一:张某(男,49岁)是某公司的一名保安。一天上午,张某在值班时,有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男子宣称要进公司找人,张某要求他按公司制度进行登记,但该男子拒不登记,张某即拦住不准他进。争执中,该男子竟然开车撞向张某,将其撞倒在地,该男子随即驾车逃逸。后张某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轻度脑震荡。公司认为张某的伤害为工伤,报销了他的全部医疗费并补发了他在住院治疗及按医嘱休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安某(女,28岁)是某超市的一名售货员。一天晚上9时许,在安某即将下班时,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进入超市,先是拽着安某要安某和他一起走,安某不从并斥责该男子,该男子就更加用力拖拽,安某在挣扎中撞在货架上致左臂骨折。超市了解情况后得知,致伤安某的男子姓孙,是安某的前男友,孙某来找安某是想和她重新和好,安某不从,因而发生肢体冲突。超市认为安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解析:案例一中的保安张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他的伤害不仅仅是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而且也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作为公司的保安,他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出入公司大门的人员进行登记,而撞伤他的男子拒绝登记,张某拦住他显然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而在案例二中,安某的伤害虽然也是发生在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她受到的伤害却是与工作无关,而是她与前男友之间的个人纠纷所导致的。对于劳动者发生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其关键是看否和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是不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所导致。
疑问二:在上下班的道路上被撞伤,就一定是工伤吗? 案例三: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出纳员。一天早上,王某在上班途中经过一个转弯时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王某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的伤害为工伤。 案例四:林某是某酒店的一
名服务员,一天中午骑自行车上班时,因为担心迟到,于是闯红灯骑车穿越马路,结果与一辆电动摩托车相撞,双方均倒地受伤。林某被诊断为右骨颈骨折,住院治疗22天,花医疗费6000余元。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林某自己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酒店对林某的伤害按病假处理。
解析:在案例三和案例四中的王某和林某均是因为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所不同的是,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林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王某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而林某则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对于劳动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其关键是看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只有在劳动者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疑问三:与歹徒搏斗时受伤,就一定是工伤吗? 案例五:占某是某食品厂的一名工人,一天中午骑电动摩托车和一个朋友到郊区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出来到饭店旁边的停车场取电动车时,发现有一人正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占某大喝一声,撬车人迅速逃跑,占某紧追不舍,在追了200多米远后将撬车人追上,二人厮打的过程中,占某被撬车人摔倒在地,撬车人跑掉。后占某经诊断为右臂骨折,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4000余元。占某所在单位不认为占某的伤害为工伤,只同意按病假处理。
案例六:齐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班长。一个星期日的晚上,齐某请刚认识不久的女朋友孙某去饭店吃饭。饭后二人到公园散步时,突然听到身后有人大喊“有人抢包了”!平时就一副热心肠的齐某立即向一个正在逃窜的高个男子追去,并很快将其捉住并按到在地。不料该男子竟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齐某,齐某躲避不及被刺中右臂,高个男子乘机跑掉。经诊断,齐某为右臂贯通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4600余元。后齐某被认定为工伤,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案例五中的占某和案例六中的齐某都是因为和歹徒做斗争中受伤的。齐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占某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齐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就是说,齐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自身利益,其出发点和结果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案例五中的占某与歹徒搏斗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实施的行为,而非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周玉文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