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4月11日起施行。氯胺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
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大”,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我国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外,针对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较为突出,司法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将直接入罪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定性问题
这份司法解释提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方文军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