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辛苦半年种植良好的荼薇花,因附近工厂违规排放污染物而凋零死亡,造成高达30万元的损失,引人惋惜。案情鲜花枯萎,农户起诉邻近工厂
2013年,原告李伯租用一块面积约15余亩的土地用于种植花卉使用。但是,自2013年9月18日起,被告五金厂在距离原告李伯承包土地不到5米的经营场所内违法违规排放环境污染物——有刺激性浓烟,造成大气污染和周围环境破坏,导致李伯种植的15.3亩荼薇花全部枯萎后死亡。2014年初,李伯遂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金厂赔偿因排放废气直接造成李伯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李伯向法庭提交了多张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等材料,证明五金厂违规排放环境污染物造成他种植的荼薇花全部枯萎死亡的后果。
鉴定烟雾污染物为荼薇花“第一杀手”
2014年4月,经双方同意,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对李伯的荼薇花死亡与五金厂的生产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经多次现场进行勘验、取样,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技术咨询意见书》。鉴定意见得出:五金厂附近荼薇花种植场2013年种植的荼薇花连片枯黄死亡情况属实,死亡症状符合生理性胁迫致害结果,其中,受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烟雾污染物生理性胁迫致害死亡为重要原因之一。
判决结合鉴定意见,确定工厂担责七成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排放环境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和周围环境破坏,导致原告李伯种植的荼薇花枯萎后死亡引起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五金厂利用租赁厂房从事铝锭生产,在使用排放环境污染物过程中,未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致使排放环境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和周围环境破坏,导致原告李伯种植的荼薇花受损。此外,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的《技术咨询意见书》还显示,现场勘验发现,种植期间现场出现过烟雾弥漫情况,烟雾中所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超标,还有可能存在水质、病菌、害虫、其他有害微生物等致害物质。同时,现场勘验发现荼薇花并非全部枯黄死亡,应依法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法院判定对于工厂排放废气污染物所造成荼薇花死亡的损失,被告五金厂承担70%,原告李伯承担30%。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五金厂赔偿原告李伯因工厂排放废气污染物所造成的损失22万余元。(陈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