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途中遇意外 责任分担有说法
过完年,在外务工的人又要踏上旅途。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人在旅途总免不了遭遇各种意外。那么,对此究竟应当由谁担责呢?以下案例,或许能告诉你些什么。
乘车误点办理改乘有规则
【案例】去年2月27日,是张女士原定进城务工的日子,可当张女士前夜睡觉醒来之后,已是27日下午2时,超过乘车时间近7个小时。当她火急火燎地来到车站,客运公司却明确告诉她,因为她已超过约定时间,既不能办理改乘,也不能退票,即车站不再承担运输责任。
【点评】客运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办理退票、改乘是有规则的:一方面,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另一方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再一方面,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为张女士超时且责在自己,自然只能自食其果。
遭遇伤害索要赔偿有讲究
【案例】去年过完年,张先生在搭乘一辆车进城打工时,司机因为见有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因而采取了紧急的刹车措施,李先生猝不及防,一头栽倒在车厢过道上。事后,不仅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而面对李先生的赔偿,客运公司却以紧急避险为由,让李先生去找行人索要。
【点评】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因为其责任承担是有讲究的:一方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且对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适用;另一方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还有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旅客的义务;再一方面,即使是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运输企业也应先予赔偿。只能在赔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时间迟延要求补偿有考究
【案例】去年大年初九,陈小姐等人坐上了进城的客车。谁知,客车走到半路便出现故障。而司机只是打了个电话叫客运公司派人修车,下午4时,客运公司才派人前来传话:请各自寻找办法解决。
【点评】公司必须对陈小姐等人给予补偿。《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虽然客车发生故障事出有因,但并不能免除客运公司在合理期间将乘客送抵的义务,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无疑构成违约。而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陈小姐等人有权要求补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