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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死亡,财产一律“归公”?
文章字数:1054
    案件:村里的老张打了一辈子“光棍“,一直独自居住在父母留下的老屋里。年纪大了以后,老张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好在村委会把他列入了“五保户”,“吃、穿、住、医、葬”有了全面保障,也算老有所养。
    不久前,老张因病去世。村委会以对老张尽了“五保”义务为由,把他生前住的老屋收了上去,还利用该房屋办了一个文化活动室。村干部认为这是老张对享受了“五保”待遇作出的回报。
    然而,老张唯一一个嫁到外省的妹妹得知此事后,赶来和村委会理论,认为老屋是自己父亲留下的遗产,有她的份额,同时,她作为老张的妹妹也有权继承老张的遗产,因此要求村委会退出房屋。村委会则拿出了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其中“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法律依据,不肯腾退房屋。为此,老张的妹妹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那么,法律会支持谁呢?
    说法:本案中,村委会作为“法律依据”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失效了。因为早在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就发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旧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旧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而新《条例》则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从新旧《条例》中提供“五保”的主体、“五保”资金供给的变化等可以看出,农村“五保”已从农村集体福利升级为了“农村社会保障”。且新的《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因此,旧条例的该规定已不能再作为村委会收回去世“五保户”的遗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老张所住的房屋系其父亲留下的遗产,有她妹妹应继承的份额,因此这一部分应当归其妹妹所有。而属于老张的那一部分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老张的妹妹是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属于老张的那一部分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老张的妹妹所有,同时,老张的妹妹要给付村委会为老张支付的“五保”费用。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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