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5年6月20日,李某在冯某的酒店为儿子举办婚礼。席间,在该酒店参加另一场婚礼的郑某到酒店卫生间方便,恰遇李家燃放礼炮,郑某顿感不适,双耳好像被震聋。后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耳感音性耳聋。
出院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郑某曾发生的双耳感音性耳聋系钝性暴力作用(如:被鞭炮声震伤等)所致,检查所见双耳听感音神经聋符合自述案情和医院诊治的事实,与此损伤有直接关系。郑某认为自己耳聋和李家放礼炮有很大关系,于是在与李某、冯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李某燃放礼炮与郑某双耳感音性耳聋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担责的比例问题,法院认为,郑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辨识能力,在明知要燃放礼炮的情况下,仍未做出防范举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燃放礼炮时因礼炮音量过大,对郑某造成一定伤害,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冯某作为酒店管理人,对本案原告因燃放礼炮所受伤害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据此,法院认定郑某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郑某自身应担7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判令李某赔偿郑某损失4000余元。(潘从武 陈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