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先生与王先生是某村的前后院邻居,两家人因建房的问题存在矛盾。2月26日凌晨,陈先生偷偷将王先生家北屋的窗户玻璃和房门玻璃砸碎,王先生被砸碎玻璃的声音惊吓致病,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窦性心律、心功能Ⅱ级(NYHA)、脑梗塞等。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和陈先生是同村邻居关系,2月26日凌晨,他正在熟睡,陈先生不知何故就到他家,把北屋的一块窗户玻璃和房门的三块玻璃砸碎。他在熟睡中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受到惊吓,全身哆嗦,心跳加快,四肢无力,经医院抢救才缓过来,住院治疗14天,到现在还不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半夜经常因惊吓吓醒,无法正常睡眠,有时无意中想起此事,全身就哆嗦。后王先生找被告协商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他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980元。
被告陈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事发生后,原告去医院的时候并没有通知他,如果原告真的受到了惊吓应该第一时间通知陈先生。陈先生患有躁郁症,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并且陈先生的行为是由双方之前的争执与矛盾积累的,不是他一个人的原因,如果划分责任,陈先生认为双方责任应该各承担一半。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故发生纠纷,被告便至原告家砸玻璃,该行为造成原告受到惊吓而住院,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其精神残疾四级,本身有躁郁症,在正常情况下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有时情绪狂躁,但事发时精神没有异常,结合事发时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情况以及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判断陈先生在事发时对自己的行为是有完全控制能力的,故其对王先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本身具有冠心病等疾病,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但是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直接诱因,不发生侵权行为即不会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个人体质或疾病只是一种风险因素,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并未显现出损害后果,故对原告个人体质情况的参与度不予考虑。最终,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925元。(陈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