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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国策 大家知(1)
文章字数:882
  开栏语: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水土保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知,促进可持续发展,陕西省水利厅与《农业科技报》联合推出“水保国策大家知”专栏,将定期发布《黄河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普法与科普内容。
  希望通过这一专栏,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的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为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预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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