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药店经营者将穿山甲鳞片加入中草药里出售的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曾某某在寻甸县经营“百某堂”中草药店。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某多次向郝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穿山甲鳞片,并以药引子的方式将其加入中草药里向他人售卖。2023年5月30日,民警从曾某某处查获穿山甲鳞片7.801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价值为1380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穿山甲鳞片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穿山甲被称为“森林卫士”。一只体重为3千克左右的穿山甲可以保护250亩左右的森林免遭白蚁破坏。因受一些错误认知影响,穿山甲的鳞片被认为具有药用价值,导致大量穿山甲被非法猎捕和杀害,濒临灭绝。2020年6月5日,我国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