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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农家乐未封闭 他人私自进入溺亡谁担责
文章字数:648
  正处在十六七岁花季年龄的宁夏吴忠市学生王某、马某某系表兄弟。2022年5月的一天正午,二人偷骑外公的汽油三轮车外出玩耍,后被发现二人在扁担沟镇南梁村一果园里的鱼池溺亡。事发地点的果园系宁夏HY公司所有,事发时该公司所雇佣看管果园的人正在睡午觉。涉事水池深度达4米,主要用于灌溉果树,水池内投放少量鱼苗,旁边设立了警示标志。水池四周盖有凉亭、走廊,拟建成一家农家乐,果园尚未对外开放,但其北门通道可直达水池。后王某的父母以HY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多项损失共计50万元。此前,HY公司先行支付了丧葬费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此案的发生都负有责任,果园虽无直接侵权过错,但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除去垫付的5万元,判决被告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费。
  【以案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私自进入未对外开放、也未完全封闭的农家乐不幸溺亡,经营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必须包含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法院认为,王某溺亡并非系被告HY公司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所致,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不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发水池系被告所有,虽未对外开放,但在水池周围修建走廊、凉亭并在水池投放鱼苗,对外具有一定的诱惑性,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马某某的不幸溺亡的结果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据《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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