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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芹菜赚了14元 缘何被罚10万元
文章字数:1571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又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专家解读 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认为,首先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处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另外,赵宏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处罚金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所谓趋利性执法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法案子,处罚金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范围,一下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
  不过,赵宏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也确实有着难点。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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