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对外印发。
《办法》提出,该专项重点支持4类项目建设。一是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二是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三是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四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咨询、预备费等。
《办法》明确规定,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