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粮食产能相当耕地的地区和建设单位,可通过交易向指标所有人购买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行为。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实现有偿出让、获取指标流转收入。
《办法》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县级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市级政府在市域内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省政府在省域内调剂补充。补充耕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因指标交易改变,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办法》要求,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卫片监督、入库审核、巡察抽检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内补充耕地指标及其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冻结或核减当地相应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限制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评价。 (据《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