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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这些法律知识要清楚
文章字数:1296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但在日常中,一些不法分子盗采江砂、擅伐林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与危害。现为大家介绍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以期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更好地助力生态修复。
  盗采江砂破坏环境 惩罚赔偿助推修复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1月,家住安徽省芜湖市的彭某民等人为牟取暴利,形成了以彭某民为首要分子,陆某民、孙某华等人为重要固定成员,刘某军、赵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170048吨,涉案金额4602996元,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50913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及江岸堤坝安全,影响长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态安全。
  案发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民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擅自采矿,均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民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10万余元,判令彭某民等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分别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215714元、惩罚性赔偿5215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院在判令彭某民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外,结合具体案情,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10%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了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助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未办许可采伐林木 无力赔付劳动代偿
  2020年10月,李某富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农户承包田中的杨树,后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机耕路两侧及农户承包田田埂上的26株林木砍伐并出售。李某富非法砍伐的林木所在区域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和有林地。经鉴定,其行为造成生态价值损失6240元,补植水杉费用73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通过走访发现李某富家庭困难,无力进行经济赔偿。经多次组织调解,李某富自愿在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进行树林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劳动工作期限为5年,以劳务代偿方式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损失。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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