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
人民法院公告白八斤: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兰英诉你、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兰英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800元,利息126975.38元(86800元×2%×55个月,2016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86800元×1.23%×29.5个月,2020年8月16日至2023年1月30日)本息合计213775.38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8:40分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2023年5月5日之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
人民法院公告
陈小丽:
本院受理包斯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元,逾期利息:1586.00元(2600元×0.005元×122个月,从2013.1.2至2023.3.2止);本息合计:4186.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3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