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包红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包红光偿还借款本金49998.63元,利息2379.21元,罚息10428.87元,复利496.26元,本息合计63302.97元;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包红光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9998.63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月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165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肖正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双林:
本院受理原告曹那申勿力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富权:
本院受理原告包乌力吉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关德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大不一样五金钢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