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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吴哈申塔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
  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陈图门恩和、陈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齐小连、吴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白玉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和李景文、包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玉全偿还借款本金49987.03元,利息19259.14元,本息合计69246.17元;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白玉全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9987.03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从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景文、包白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3462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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