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鳄雀鳝”一词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近一个月来,鳄雀鳝在北京、山东、宁夏、云南、广西、广东等多地现身。
公开资料显示,鳄雀鳝是北美7种雀鳝鱼中最大的一种,长度可达3米,为大型凶猛鱼类,卵有毒,呈绿色,黏附于水草或砾石上,鱼内脏和鱼卵都有剧毒。这一外来物种,却可以从电商平台或花鸟鱼虫市场轻易买到。多位专家表示,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售卖鳄雀鳝。截至8月30日上午,淘宝、闲鱼上仍有商家售卖鳄雀鳝活体。虽然在搜索栏中输入“鳄雀鳝”结果为空,但输入相似的字音或字样,就会显示出该鱼的售卖信息。
法律未对外来物种养殖、售卖做出规定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管理办法》显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然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对外来物种的养殖、售卖未做出规定。
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卓诚介绍,我国本土并没有该物种,鳄雀鳝主要生活在北美,常由于观赏需求而被引入我国。作为大型掠食性鱼类,鳄雀鳝几乎没有天敌,“它曾给一些区域带来过生态危害,把那些水域的小鱼、小虾都吃了。一旦它开始繁殖,成为入侵物种,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会更大。”
周卓诚表示,由于鳄雀鳝不是禁止交易的保护动物,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售卖,这无法杜绝部分消费者购买后随意放生、丢弃。
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顾党恩告诉记者,鳄雀鳝作为外来物种大部分是早年间从国外走私过来的,目前我们见到的活体基本都是国内人工养殖自产自销。他建议加强外来物种引进、养殖、贸易、丢弃和放生全过程的监管。
据了解,《管理办法》之后,农业农村部将会出台配套的《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管理办法》和名录是相对应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会确定一些高风险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在名录没有出台前,市场上的售卖也算是钻了法律的盲区。”
专家呼吁加强外来物种全过程监管
顾党恩告诉记者,外来物种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相对本土没有的物种,“从别的国家引进,从别的流域引进,都可以算外来物种。外来物种是一个中性词,不能说外来的就是坏的,玉米、红薯都算外来物种。水生外来物种引进后,例如观赏鱼,如果只养在水族缸里,不放生到自然水域,它就不会对自然水域形成入侵。”
顾党恩解释道,即便进入自然水域,也要看具体的物种,“有的物种例如热带鱼无法过冬,或在自然水域无法繁殖,不能形成自然种群。只有在野外形成自然种群,形成自我更替的种群,并且能形成危害的物种叫做外来入侵物种。鳄雀鳝已经在部分地区建立了自然种群,又是凶猛的肉食性鱼类,风险相对大一些。”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维系、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农业生产带来损害,但危害程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本质上属于风险管理,需要从风险暴露长度和强度的角度加强管理,有关部门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可能的风险点,分析危害方式,加强危害控制。
任大鹏也表示,要加强对入侵物种管理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外来物种与外来入侵物种,概念是不同的。外来物种并不见得都会造成入侵危害,但如果放任外来物种的引进,在构成危害时,就可能很难仅仅通过治理修复措施去防控危害,全过程管理的制度,也可能会因此而流于形式。
针对目前鳄雀鳝售卖可能存在的风险,顾党恩建议加强外来物种引进、养殖、贸易、丢弃和放生全过程的监管。南京江豚水生生物保护协会秘书长姜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水生生物宠物市场的销售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哪些可以销售,哪些不宜销售,应该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重新进行评估,然后出台明确规范。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