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海文生、李晓华、孟庆宏、赵跟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和包额尔敦必力格、包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撤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孟庆宏、赵跟小、海文生、李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和包额尔敦必力格、包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撤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范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9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白巴图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曹玉兰、韩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金德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包娜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关玉柱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997.53元,利息6348.68元,本利合计36346.21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997.53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从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