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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金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双山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966.73元,利息19286.98元,本利合计58263.71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8966.73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从2022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孟格日乐吐、吴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989.36元,利息5663.14元,本利合计16652.5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0989.36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包七斤山、哈申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990元,利息15045.05元,本利合计40035.05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499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龙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齐宝胜、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海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韩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杨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更正)
  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61-0068《农业科技报》第2770期刊登公告,原告包海山与被告包那申勿日塔、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误将原告“包海山”错写成“白海山”,现将“白海山”更正为“包海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皖1523民初2806号
  杨昌友:
  本院受理原告黄孝良、李家保诉你与杨昌友、安徽胜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万佛湖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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