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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段君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何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海文生、李晓华、孟庆宏、赵跟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和包额尔敦必力格、包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庆宏、赵跟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74549.28元(本金39998元、利息4365.61元、罚息30185.67元,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7日为止,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包额尔敦必力格、包田亮、海文生、李晓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孟庆宏、赵跟小、海文生、李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和包额尔敦必力格、包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庆宏、赵跟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46353.89元(本金21146.05元、利息5365.25元、罚息19842.59元,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7日为止,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包额尔敦必力格、包田亮、海文生、李晓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范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晓明偿还借款本金33393.64元,利息4996.6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3日),本利合计38390.24元;2.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33393.64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为基础加收50%,从2022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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