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南庄村某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库房内存放大量净水机、家用燃气灶具、电烤箱、洗衣液、露营灯、插线板、电动梳、脸盆等产品。
经核查,该批产品是以杨某、王某为首的“会销”团伙,在杨凌周边县区以“会销”模式进行销售活动。经初步查验,执法人员发现这批产品存在涉嫌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冒用厂名厂址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涉案净水机46台,家用燃气灶具129台,电烤箱105件,露营灯、插线板、电动梳等8类“三无产品”共计10470件。后经检测机构对其中的反渗透净水机、家用燃气灶、电烤箱、洗衣液等产品进行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杨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10470件;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线索移交至该产品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杨凌示范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