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陕西省户籍、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报讯(陕西日报记者 陶玉琼)近日,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申办程序和工作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具有陕西省户籍、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有效期一年。
经认定成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的,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结合实际简化工作程序。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