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50号建议》进行了答复。答复表示:农业农村部初步认为原则上可引入兽药委托生产管理模式。
兽药作为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投入品。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兽药行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加大兽药行业“放管服”力度,不断优化兽药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紧紧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目标,不断推动完善兽药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加大兽药行业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4G质量规范)和二维码全程可追溯监管,确保了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近些年,随着养殖业发展模式的调整变化,我国形成了以《兽药管理条例》为依据的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从事兽药生产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但现行《兽药管理条例》没有设立委托生产制度。2019年,在兽药行业上下共同努力下,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启动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多次研讨,初步认为原则上可引入委托生产管理模式。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参考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推进《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加大研究力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动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兽药管理实际的兽药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