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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接受新闻采访须知
文章字数:948
  为防范假借新闻采访进行敲诈和网络造谣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新闻记者来采访,被采访单位要热情接待,充分尊重记者的合法采访权益。被采访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是否接受采访。如接受采访,要查验新闻记者证和新闻单位出具的采访介绍信(国家规定:禁止新闻记者私自开展批评性报道)。
  2、建议被采访单位对新闻记者采访接待工作进行规范管理,设立新闻记者来访登记簿,留取新闻采访记者的姓名、单位、记者证编号、来访事由、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3、对于新闻采编人员提出做广告、订报刊、拉赞助等收费性经营活动的,或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可向同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宣传部门反映举报,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国家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
  4、接受新闻单位开办和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经网信行政部门审批获得采访资质的新闻网站采访时,需出示新闻网站记者证或开办单位记者证,否则可以拒绝采访。除此之外,任何网站或个人都不享有采访权,可以拒绝其采访要求。如果涉嫌其它违规行为,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5、对于开设非法网站或社交网络账号,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以网络监督为名通过发帖、删帖索取财物,以及传播未经核实的“网传”“网曝”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行为,涉事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当地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6、对于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或借舆论监督搞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的,涉事单位或个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宣传、网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举报、反映。
  7、如发现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新闻采访证件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地方新闻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新闻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杨凌示范区“扫黄打非”办:87036215
  杨凌示范区新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87036466
  杨凌示范区广电新闻出版局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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