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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十个一律”严防“新冠肺炎”疫情
文章字数:736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全区工作实际,经杨陵区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十个一律”:
  一、全体公职人员及村(社区)两委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联防队员等,一律作为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骨干力量,服从党委、政府统一调配,全民参与,群防群控,打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二、所有15日内由湖北来杨陵人员及其同住家属,一律落实隔离管控措施,接受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不服从管理或发现异常的,一律强制集中医学观察。
  三、新增的湖北来杨陵人员,核实身份后,一律由区联防联控隔离监测组即时落实隔离管控措施。
  四、城乡所有聚众活动一律取消,红白喜事一律从简,不得举办集聚性酒席。
  五、所有电影院、网吧、KTV、健身房、游乐场、图书馆、文化馆和景区等公共场所一律暂停对外开放,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一律暂停培训。
  六、宾馆、商场、超市(含食品经营店)、医院、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不按规定落实的一律暂停营业。
  七、编造疫情信息或明知系编造的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物资,牟取暴利的,一律由市场监管部门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相关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不服从管理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借机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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