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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文章字数:653
  为全面落实新种子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下放考核层级、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并将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会同法规司修订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据悉,新《办法》坚持以新种子法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新《办法》增加7条,共41条,内容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考核、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和附则。
  新《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在机构考核工作中,积极推动简政放权,下放考核权限以及能力验证组织工作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检验员考核、放开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取消考核合格机构备案要求,不再对申报主体提出限制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企业或社会团体建立的检验机构均可申请考核。
  按照农业农村部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出的“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的“三减”要求,减掉法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减少对人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申报材料种类、仪器数量等要求,减去前置文件审查环节,取消不必要的考核内容,同时压减考核时限。
  为进一步优化考核服务,新《办法》推行网络化办公,实行申报、受理、结果公示等一站式服务,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6年,同时新增快速补正、一次告知等工作要求。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国统一网络办公和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各地公平公开开展考核,在实行年度能力验证的同时,增加了现场检查手段,确保考核通过机构具备应有的检验能力。(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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