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舟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6G87J):
我局办理的你单位冒用他人地址办理营业执照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陵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杨市监分告字〔2019〕008号)和《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市监分处字〔2019〕00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陵分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