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六、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七、谁是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行业监管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八、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的突出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九、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十、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十一、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哪些?
①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
②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
③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④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
⑤村务居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
⑥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
⑦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
⑧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的。
十二、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十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十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五、“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六、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十七、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八、“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据《利剑出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