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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50条(之四)
文章字数:3991
  21.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2.黑恶势力“保护伞”指的是什么?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23.“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①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组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4.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5.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26.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7.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28.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29.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30.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31.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32.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3.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34.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35.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36.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37.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3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执纪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严查城乡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
  39.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40.什么是候选人联审机制?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41.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42.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43.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44.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45.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46.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47.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48.中央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49.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①拨打公安机关或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③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50.陕西省和杨凌示范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是什么?
  ①陕西省扫黑办
  举报电话:029-85212110;
  举报网址:www.sxzf.gov.cn
  举报邮箱:sxsaohei@163.com;
  信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0号陕西省扫黑办;
  邮政编码:710054。
  ②杨凌示范区扫黑办
  举报电话:029-87036227
  举报邮箱:ylsfqshb@126.com
  信件地址:杨凌示范区政务大厦809室(杨凌示范区扫黑办)
  ③杨凌示范区杨陵区扫黑办
  举报电话:029-87019040或87012237
  举报邮箱:2627658525@qq.com
  信件地址: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康乐路20号(杨陵区委政法委)
  邮政编码:71210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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