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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告赢了娘家村民组
文章字数:1023
  很多农村姑娘出嫁后存在宅基地资产处置问题,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出嫁女状告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的案件,最终以原告张女士应享受相应土地补偿结案,这也是宿城区首例出嫁女获赔的案件,笔者将带您一起去理理案件始末。
  土地权属历史
  说起土地权归属的历史,就要追溯到土地二轮承包时期,1998年7月20日,宿豫县人民政府向张甲家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耕地为3.2亩,种地人口4人,发包方为宿豫县洋北镇船行村二组。
  2002年,徐淮公路拓宽,征用了船行村二组的部分土地,致使部分承包户无地可种,后经二组村民集体讨论以抽签方式重新调整承包地,张甲家户主变更为张乙,此时张乙家共6口人,土地复量登记表载明其取得承包地2.58亩。
  2012年,德丰桩业由于项目需要,征用船行二组部分土地,船行二组对征收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其中部分补偿费按照实际种地人口进行平均分配。组里给张乙家分的是5口人的补偿款,共计34845.94元。船行二组给出的理由是:张乙户仅按照5口人缴纳提留、河工等款项,且张女士为计划外生育子女并已经出嫁为由,不予分配。
  女儿外嫁,土地补偿无着落
  张女士对村民小组的分配不服,主张自己也理应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村民小组一直不予理睬。
  张女士说婚后自己没有固定工作,空闲时四处打零工,生完孩子后,还要在家带宝宝,没有一份固定的工资做保障,非常希望能解决这次征地补偿问题,都是一个村里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希望闹得太僵。
  张女士曾因土地补偿款问题,多次到区、镇政府上访。今年3月,洋北镇政府出具了信访处理意见:予以补齐被扣补偿款项,张女士拿着处理意见与村民小组多次协商,却始终无果,最终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为合法权益铺路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户籍迁出,但在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可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张女士应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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