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作建造农房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为其特殊性,在买卖时受到众多政策法律限制。谁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房买卖又需注意哪些问题?
非农业户口买卖农村房屋法院判决两手买卖均无效 1991年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的房屋院墙及地面附着物作价转让给张某,张某未居住就将该房屋转让给杨某。刘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现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刘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导致张某与杨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丧失了其发生的法律基础,故二者之间的买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杨某均系非农业户口,并非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也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同村买卖,需经本村村委会同意
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因交易未取得村委会同意,村民陈某与吴某私自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
《物权法》第60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权由集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建造房屋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买卖行为经村委会同意及备案,也是出于防止村民重复申请宅基地的目的。故此,陈某与吴某私自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河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