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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有“法”治
文章字数:1298
  核心提示: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被并称为三大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一直以来,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责任追究和费用追偿制度尚未形成,防治工作基础十分薄弱……令人鼓舞的是,我国土壤也将有“法”保护,这些问题将有“法”解决。
   有法可依 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主体责任,意义重大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究其原因,有自然因素,更多的是人为因素。为此,针对土壤污染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草案确定了“防治土壤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此外,草案专门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包括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
  “草案设计了比较完整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业内人士说,“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主体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增强了公民的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预防保护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在“预防和保护”章节,除了对重点监管类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垃圾和固废处置等方面做出“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规定外,草案还对如何预防农田土壤污染着墨颇多,如“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化肥、农药、兽药等的使用量”等。
  对于“禁止在农用土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规定,行业专家说,在农地施用主体是农民,“农民是否具有这样的判断力,农民是否能负起这样的责任,应该慎重考虑。”大多数专家认为应该从提供这些材料、这些物质方来加以强制性限制。同时,应设置前提条件,即对已知或者明知这个物品中含有禁用污染物的施用行为,这种前提下禁止使用并处罚才可有操作性。
  污染担责 谁污染谁治理,建议引入赔偿制度
  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业内人士对“污染担责”的表述提出看法。他说,污染担责就是谁污染谁治理或者说谁污染谁付费,大多只是一次性的,更多的是付一点处理污染的费用。但是如果是用损害担责的话,它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包括生态修复。以后这片土壤不管产生什么样生态方面的破坏或者对人体健康方面的破坏,都要由污染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就相当于一种无限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明确。“由于土壤污染的成因和类型十分复杂,防治土壤污染的任务非常艰巨。土壤污染的防治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建议在此法中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得十分清晰,何事谁办、谁主办、谁协助很明确,防止含糊,防止交叉,避免增加工作协调的难度。”(李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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