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日前,陕西一农户贾某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称其购买了两袋化肥,使用后,导致红薯育苗不同程度毁损,要求农资经销部及生产厂家予以赔偿。经工商所执法人员、化肥生产厂家、农业技术人员查验红薯苗受损情况后表示,所售批次化肥不存在质量问题,贾某红薯苗大量毁损是过量使用化肥所致。
贾某认为,在购买时该农资经销部并未告知其化肥成分和实际使用量,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予赔偿。经销商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双方态度对立僵持不下。
执法人员表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纠纷,农作物受损到底是农资质量引起,还是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使用等因素造成,一般很难简单断定。后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农资经销部一次性给予贾某经济补偿4000元。
案例分析:农户用肥不当,在化肥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售卖化肥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担责?
如果农户去购买化肥,经营者有义务为农户推荐,并按照标签介绍使用方法和步骤。如果经营者不按照标签介绍,农户使用该产品后出了问题,经营者要担全责;如果经营者有介绍,但农户不根据介绍方法使用,出问题后经营者可以免责。
如果经营者没有推荐,是农户点名要的产品,如果使用中出现了问题,是否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人士表示,如果经营者没有按标签介绍使用方法,或者没有提醒购买者“请按标签使用”,经营者同样要担责。
根据上述化肥使用不当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化肥经营中,如果没有告知如何使用,在农户使用中出现问题后,其经营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郝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