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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一品多名”着力构建现代种业制度
解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文章字数:1369
  本报记者 王海明
  近日,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于本月起正式实施。《登记办法》以品种登记为抓手,引导优质、专用、营养品种的选育与推广,满足消费市场对多样化农产品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行为,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精神。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学院研究员邢宏——
  将29种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登记目录意义重大
  农业部将29种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其中22种作物是原《种子法》规定,包括马铃薯、甘薯、高粱、大麦(青稞)4种粮食作物,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4种油料作物,甘蔗、甜菜2种糖料作物,蚕豆、豌豆2种杂豆作物,大白菜、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5种蔬菜作物,苹果、柑橘、香蕉3种果树,以及茶树、橡胶树2种经济树。另外7种作物是当前生产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农作物,包括谷子、结球甘蓝、黄瓜、番茄,梨、葡萄、桃。
  据《全国农业统计提要》统计,2015年,这29种非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7.4亿亩,占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29.7%,占所有非主要农作物的77.8%,这些作物在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中发挥着独特角色,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洋葱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恩后——
  作物品种登记必须依法依规
  第一步,登记申请。对于新选育的品种,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表、品种特性和育种过程等说明材料,以及品种DUS测试报告、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已授权品种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同时提交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对于在《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时只需提交登记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DUS说明等材料。
  第二步,受理审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者的品种登记申请后,应当给申请者一个书面受理函,并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种子样品。对于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登记公告。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受理省农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小麦育种专家王明岐——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相同也不同”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相同之处有:对申请品种都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都要向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申请文件或样品不真实,或品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予以撤销。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不同之处有:一是试验主体不同,品种登记试验主体是申请者,品种审定试验主体是政府或法律法规授权主体。二是申请条件不同,品种登记侧重品种的“身份”管理,品种只要符合DUS基本条件,经过试验确定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推广范围,且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即可登记;品种审定有准入门槛限制,品种经过试验测试达到审定标准才能通过审定。三是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品种审定为强制行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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