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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三权分置”迸发土地活力
文章字数:2073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和生产要素,但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无法流转,给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带来阻碍。
    2016年10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为农地抵押制度的推进扫清了障碍,为农村发展带来巨大利好,催土生金。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
    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在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二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根据《意见》,农村土地三权的内涵和权能如下:
    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
    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为处理好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意见》明确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二是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奠定制度基础
    近年来,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3亿农户还是土地承包者,但是已经将很大一部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另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全国已经有270多万,它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是流入了较大规模的土地搞农业,拥有土地经营权,是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三权分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稳定了农户的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认为“三权分置”有以下深远意义:
    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有利于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
    韩长赋表示,“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土地作为要素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截至目前,我国60%的农户承包地已经完成确权颁证;1.7万个乡镇设有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预计到2020年年底,“三权分置”相关改革工作任务将基本完成。
    经营权流转带来农地抵押政策红利
    “三权分置”为解决农民通过土地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用土地资源做抵押贷款,既利于脱贫攻坚,也能为金融机构拓展巨大市场。但农村发展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缺乏便利的融资渠道,40%以上有金融需求的农户难以获得贷款。这种局面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的农户缺乏信用记录和抵押物,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自去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已经有近300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一旦发生贷款违约,银行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从而加大了银行相关业务风险。
    对此,《意见》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快放开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进一步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权分置”后,当新型经营主体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再流转,或者经营权产权交易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与此同时,各农地抵押试点也在积极探索更为完善的农地抵押风险分担机制。“三权分置”使土地经营权成为了完整的权利,有助于激发农村土地的资本潜能或释放红利,有效扩大农民的抵押贷款融资渠道。
    (据《中国金融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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