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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我国对种子种源实行免税进口
三部门明确,“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章字数:554

    记者12月5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称,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
    《通知》规定了免税品种范围、免税申请条件以及免税政策操作流程。
    《通知》明确,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超出核定免税进口计划以及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计划数量40%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的产业主管部门,一经核实,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情况函告产业主管部门,请其限期整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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