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5年7月12日,熊某驾车行驶至107国道河南信阳平桥区甘岸办事处街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2015年7月24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以熊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和未靠右侧行驶为依据,认定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两次司法鉴定,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
熊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吕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徐某为了拿到赔偿款,将保险公司、熊某以及吕某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熊某的驾驶证由于其他违法行为处于暂扣状态,属于“无证驾驶”,属于商业保险拒赔的情形。另外,熊某在发生事故后存在逃逸行为。
结果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交通事故发生时系违反行政法规,驾驶证件被暂扣期间,此种形式系公安交警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管理手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另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熊某肇事逃逸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徐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理赔款207275元。
保险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熊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应属“无证驾驶”。同时,熊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徐某称,交通事故发生后,熊某随同救护车一起去医院抢救伤者,而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离事故发生现场的“逃逸行为”,此事实当事人在一审中均予以认可。
2016年6月7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郭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