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也有“盗版”?没错,侵犯育种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盗版行为。那么如何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假冒现象呢?日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种子法》专门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一章,表明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样一来,可以直接申请品种权,品种保护效率进一步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同质化品种多、不稳定品种多等问题,维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保护力度提高审定门槛
新《种子法》中增加了DUS测试和统一品种标准样品,实现了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相结合,成为新《种子法》中的一大利器。崔野韩认为,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统一品种标准样品,既保证了审定品种与保护品种样品的唯一性,又保证了国家与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品种标准样品的唯一性和一致性,对加强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崔野韩指出,目前在不少省份,每年审定的水稻品种超过100个,但大部分只是不同品系的组合,而并非真正的创新优良品种。新《种子法》中明确提出,品种审定一定要经过DUS测验。
强化测试建设培育核心竞争力
提升农业企事业单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培育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参与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是种业发展一大关键,为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加大了对DUS测试技术的支持力度。崔野韩说,目前修订的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总数已达到186个,完成小麦、油菜、棉花、大豆等植物新品种DNA指纹鉴定标准16个,进一步完善了DUS测试技术标准化建设。
崔野韩说,新品种通过审定相当于品种有了市场“准入证”,可以在允许的区域内进行合法的推广;新品种权则是对品种权利人的认定,相当于品种的“身份证”或“产权证”,如果没有申请新品种权,则育种完成人不一定依法享有该品种的排他使用权。
加强品种权保护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目前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存在举证难、处罚轻、入刑难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品种权人利益,损害了我国育种者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农作物育种创新的一大障碍。”崔野韩说,新实施的《种子法》中,修订了责任侵权赔偿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提高到300万元,同时,还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据了解,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四方面突破:一是引入新的制度机制,科学划分原始创新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重点加大对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二是适度延长保护期限,对资源亲本、子一代品种分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期限,确保有实用价值的优质亲本资源得到较长时间保护。三是拓展育种者权利范围,育种者不仅对繁殖材料拥有排他的权利,对收获材料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有效解决维权取证难的问题。四是简化申请审查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网上申报制度,实现全程电子化管理,尽可能提高植物新品种授权审批工作效率。(本报记者 耿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