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阳平(化名)获得各项损失赔偿89404.84元。“如果各项赔偿标准按农村标准计算,他要少获赔近4万元,原因是阳平在城里打工,是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此案的法律代理人介绍。
去年12月4日,阳平驾驶摩托车在双石镇金台村9组路段,与被告刘东(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擦挂,致使阳平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刘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刘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荣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尚在保险期限内。
今年5月31日,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阅卷后,向阳平送达开庭传票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得知其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3年起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均在成都市郫县安靖镇雍渡村某食品物流园区从事搬运工作。其起诉的各项赔偿标准却是按农村标准计算的,只能得到5万余元的赔偿。对此,办案法官依法对阳平进行了释法。
今年7月开庭庭审中,原告阳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他向法院提交了同其一起在外务工工友的证言并申请了两位工友出庭作证。因阳平及其工友未在相关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阳平在外务工的事实。
庭审结束后,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法官赶到阳平务工的成都市郫县安靖镇雍渡村某食品物流园区进行实地调查。经过走访,确定了阳平在外务工的事实。据此,办案法官对该案进行了依法裁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外出务工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一定到相关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