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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种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
文章字数:690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品种审定制度是现行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此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议案。为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多项举措保护农民利益
    首先,完善执法机制,在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保留交易习惯加强监管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谈及为何予以保留,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表示,种子特别是常规种子,邻里之间相互串换,是我国农民长期的一个生产习惯。这一规定还是实际需要的,但是加了“当地”二字,改为“当地集贸市场”。(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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