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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遭遇交通事故,村委会能否索要赔偿
文章字数:736
        案例:华某终身未婚,没有兄弟姐妹和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2010年,华某申请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村委会为其提供供养服务。两个月前,华某被孙某驾驶的小车撞倒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村委会为华某支付了1.5万余元丧葬费用。而面对村委会索要华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的请求,孙某和保险公司均以村委会没有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在华某没有其他近亲属的前提下,村委会真的无权索要对应赔偿吗?
    说法:村委会的确无权索要华某的死亡赔偿金,但有权要求赔偿已垫付的丧葬费用。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村委会没有索要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指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即村委会只是“提供照料”,并非供养的直接责任人。
    另一方面,村委会有权索要已垫付的埋葬费。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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