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9月1日发布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根据两部门印发的《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两部门强调,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此外,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意见指出,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
(据《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