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3岁时被姑姑一家收养,他们去世后我继承了二老的遗产。2009年12月,我家后面的厂房扩建,养父家的祖坟被征用,得款26万元。我养父两个弟弟的子女们都分到了钱,但我没有。他们说由于我没改姓,所以无权分征地款。请问:养子没改姓就无权分征地补偿款吗?
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因此,如果你与姑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你即使没有改姓,仍然有权继承征地补偿款中属于你养父的份额。(综合)